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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[07-06-22 14:29:21]

家秘密的违法行为,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,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。 
第十六条、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和用户,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,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。 
第十七条、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,应当立即组织查处,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,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。 

第四章 附则 

第十八条、与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 
第十九条、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,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。 
第二十条、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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